如何辦理拋棄繼承
應備文件
- 拋棄繼承聲請書: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。
-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(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,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)。
- 拋棄人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、印鑑章。
- 繼承系統表(各順序之繼承人中,如有已死亡者,應註明其死亡日期)。
- 拋棄通知書收據(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)。
- 繼承人名冊。
-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。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,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;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,而得為繼承人者,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
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,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
管轄法院:
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的地方(少年及家事)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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