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年10月27日 星期日

如何辦理拋棄繼承?

 

如何辦理拋棄繼承

應備文件

  1. 拋棄繼承聲請書: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。
  2.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(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,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)。
  3. 拋棄人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、印鑑章。
  4. 繼承系統表(各順序之繼承人中,如有已死亡者,應註明其死亡日期)。
  5. 拋棄通知書收據(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)。
  6. 繼承人名冊。
  7.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。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,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;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,而得為繼承人者,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
  8. 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,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

  9. 管轄法院:

   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的地方(少年及家事)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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